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8月29日上午,上海高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求。该案曾被人称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所谓“一号大案”。
上海高通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显示,1992年7月,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0年9月,更名为现在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研发生产的“高通”品牌汉卡与联想、金山、巨人、四通等四家公司的汉卡并称中国五大汉卡品牌。之后,其不断扩展经营范围,至今,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
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上海高通向公证机构分别申请网络证据公证,公证美国高通在官方网站及其官方博客宣传、介绍卡尔康公司产品及服务时,使用了“高通处理器”、“高通骁龙处理器”、“高通参考设计”等表述,并以“美国高通公司”、“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等表述指代卡尔康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此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国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第662482号、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行为,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字号。同时,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亿元,支付其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并在《人民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自2010年起,两家的商标之争就已经开始了,双方就具体的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和北京知产法院打官司。
此次上海高院一审判决认为,该案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服务,与原告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汉卡,相关商标的相关核定服务项目均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告上海高通关于卡尔康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即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将相同或近似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将“高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同时,法院认为,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号的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其相关注册及使用行为并无不当。上海高通关于三名被告注册及使用“高通”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了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300元由原告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
来源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