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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登记的范围以及作用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企业或个人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二、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三、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二)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四)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四、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
(一)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
(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三)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办理流程如下:
①申请者递交材料 ②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③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④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⑤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⑥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⑦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五、申请著作权登记应当准备的材料
申请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除需要按以上要求提交身份证明以外,还应当分别准备以下材料:
1、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和、《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
2、权利保证书;
3、作品登记表;
4、作品原创版权归属证明书;
5、委托、合作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或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确认书;
6、作品包括数字三维显示的平面复制件(含样书、样品、原稿、书稿草稿、草图、照片底片等)
7、作品说明书:简述作品内容(包括作品类型、作品主题、中心内容及作品特点等)和创作过程(包括著作权人的介绍、创作意图、具体创作情况、完成时间、权利归属、是否发表、已发表的发表时间及发表形式、未发表的拟以什么形式发表、申请登记的目的等)
8、变更和设立质押前的著作权登记证;
9、申请人关于版权、继承、变更或设立质押权的协议、公证书或其他法律文件; 注:办理原创作品权属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准备材料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