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是指商标无效宣告案的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当已注册的商标在获证后五年内,一旦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则会启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该注册商标则成为争议商标,但,在无效宣告审理期间,商标仍属于有效商标,可正常使用,申请人能维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后,会及时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及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申请人,限定被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被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无效程序照常进行,如进行答辩,则会进入质证程序,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理由及证据进行质证。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答辩内容
2、有明确的无效宣告理由
3、答辩的时限
4、其他附送的材料
5、注意事项
1、抓住重点
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2、突出优势
被申请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申请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但是被申请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3、针对性强
被申请人答辩内容不能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内容脱节或与无效宣告的内容完全无关,就是我们常说的答非所问。答辩就要对申请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顾左右而言他的答辩,起不到反驳申请人的作用。
四、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后要将无效宣告裁定书寄给双方当事人。裁定有两种结果。
1、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无效宣告理由充分,成立或部分成立,撤销注册商标或撤销注册商标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
但是如果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通知书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入行政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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