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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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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报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四、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2、具体说明:


  (1)备案表应当打字或印刷。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一个注册号对应一份备案表。


  (3)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不予撤回。


  (二)提交申请书件


        收到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商标局。


、注意事项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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